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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設備的定義要發生變化

          發布時間:2024-08-05 點擊數:

          最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發出來了,下面是官網的原文。

          為進一步完善特種設備法規標準體系,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進行修訂,根據2023年征求意見情況,進一步完善修訂內容,形成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8月8日。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一、通過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 (網址: https://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二、 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houwentao@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字樣。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郵政編碼:100088),并在信封注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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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變化簡述

          1. 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的不一致的內容作出相應調整:對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調整部分文字表述,刪除《條例》第七十二條至第九十八條法律責任部分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的重復條款,補充現行法律法規未覆蓋的法律責任,推動《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法》形成相互協調的統一體系。

          2. 強化特種設備檢驗工作公益屬性:明確特種設備檢驗屬于公益事業,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以保障安全為首要職責,收取的檢驗費用主要用于開展檢驗工作、提升檢驗能力和保障檢驗人員待遇。明確地方政府設立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機構的公益性質,主要職責是為屬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行政保障和技術支撐,承擔安全科技研究、重大活動保障、作業人員考核、科普宣傳教育、檢驗技術服務等任務。

          3. 強化對特種設備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從需求側加大對出具失實或虛假檢驗報告的打擊力度,規定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得要求或者默認檢驗、檢測機構出具失實或者虛假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檢驗、檢測報告。對因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嚴重違法行為導致較大以上事故發生,或利用檢驗、檢測工作便利實施犯罪的檢驗、檢測人員,參照《安全生產法》和《刑法》有關規定,實行職業禁入,終身不得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

          4. 推進電梯安全監管改革:強化電梯生產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要求電梯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單位應當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者修理。強化電梯使用單位主體責任,增加電梯自行檢測相關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行檢測,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單位承擔檢測工作。推動電梯維護保養模式轉變,由按時維保轉變為按需維保等。

          5. 強化使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使用安全責任制,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二、官方修訂說明

          一是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的不一致的內容作出相應調整。對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調整部分文字表述,刪除《條例》第七十二條至第九十八條法律責任部分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的重復條款,補充現行法律法規未覆蓋的法律責任,推動《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法》形成相互協調的統一體系。

          二是強化特種設備檢驗工作公益屬性。明確特種設備檢驗屬于公益事業,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以保障安全為首要職責,收取的檢驗費用主要用于開展檢驗工作、提升檢驗能力和保障檢驗人員待遇。明確地方政府設立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機構的公益性質,主要職責是為屬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行政保障和技術支撐,承擔安全科技研究、重大活動保障、作業人員考核、科普宣傳教育、檢驗技術服務等任務。

          三是強化對特種設備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從需求側加大對出具失實或虛假檢驗報告的打擊力度,規定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得要求或者默認檢驗、檢測機構出具失實或者虛假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檢驗、檢測報告。對因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嚴重違法行為導致較大以上事故發生,或利用檢驗、檢測工作便利實施犯罪的檢驗、檢測人員,參照《安全生產法》和《刑法》有關規定,實行職業禁入,終身不得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

          四是推進電梯安全監管改革。強化電梯生產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要求電梯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單位應當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者修理。強化電梯使用單位主體責任,增加電梯自行檢測相關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行檢測,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單位承擔檢測工作。推動電梯維護保養模式轉變,由按時維保轉變為按需維保等。

          五是強化使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強化氣瓶充裝單位作為使用單位的責任義務,落實氣瓶安全使用責任。明確工業園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港口碼頭、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專業市場等場所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要求相關經營者將特種設備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范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將原條例對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急保障和主要負責人落實責任的要求擴展到各類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強化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六是強化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處理。增加特種設備相關安全事件上報要求,提高應急處置及時性有效性。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調整事故調查主體,更符合實際情況。以特種設備本質安全為出發點,科學劃分調整事故級別。

          七是其他修訂內容。比如,明確壓力管道使用監管;增加盡職免責條款;細化“三新”評審制度,明確“沙盒監管”模式;強化特種設備宣傳教育等。同時,對法律責任部分進行相應調整,覆蓋新增或修改的違法情形。

          三、關于定義

          原定義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新定義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物質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下同)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原定義: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新定義: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原定義: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

          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新定義: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于50mm的管道。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

          原定義: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新定義: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不包括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

          原定義: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新定義: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層數大于或者等于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原定義: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新定義: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非公用客運索道和專用于單位內部通勤的客運索道除外。

          原定義:

          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新定義:

             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備設施,其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機電類游樂設備、水上游樂設施和無動力游樂設施。用于體育運動、文藝演出和非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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